在法律咨询中,常有一类问题被提及,“当初征地拆迁的时候村里来人强迫我们必须签字,如果不签字就一分钱都不给我们,等签完字才知道给我们的补偿根本达不到预期,请问现在还有补救措施么?”就这类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本文作者:在明律师白纸黑字签订的补偿协议也会突生变故,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征收部门或者开发商反悔未履行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吉林省金某合法拥有两处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已实施一周年,5月11日首次发布十起行政协议典型案例,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审判经验,不断丰富行政协议案件审判实践积累。
小郭与其夫小洪在江苏高邮市某镇某组有一处宅基地,1986年领取宅基地使用权证。小洪去世后,小郭经申请取得某镇相关部门发放的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建筑面积为165平方米,建筑层数1层,在该证中载明原房屋处理意见“拆”。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是征收方与拆迁方通过友好平等协商订立的协议,同时又由于征收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是两种法律关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确定拆迁补偿协议的撤销应属于行政协议范畴,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明、吕静、黄伟律师在贵州省贵阳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情形:当事人的房屋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确定征收,且已与区政府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签订了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货币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