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审理部门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把好证据审查关是审理部门发挥审核把关、监督制约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关键。审理部门在审核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时,如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笔者认为应着重抓住四个重点。
在日常工作中,纪委监察机关对于收到的一些举报线索,会根据举报线索的具体内容及被举报人的情况,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初步核实。而“谈话”是常见的处置线索的方式,也是对举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如果党员干部被人举报,经过了纪委谈话后,或纪委谈话结束后,会如何处理呢?
建议配合,不管是不是党员,是不是公职人员,是不是人大代表,都有配合的义务。电话通知的一般是作为证人接受询问,监委会出具《询问通知书》,医生体检后办案人员进行询问,且当地时间24点前会让证人离开,如果没有调查清楚的,会要求第二天继续配合接受询问。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今年我辩护了四个处级以上的职务案件,另外还有一个是省部级受贿案,与其他纯谈理论的回答不一样,我会结合亲办案例谈谈这个问题。本文全是干货。先说结论:退钱一定要慎重。“张律师你看嘛,官网都已经通告了。
前言:2023年11月8日发表的本话题第(一)部分,有兴趣可以点过跳转:纪检实务:纪委监委收到问题线索后是怎么处置的(一)因题材及工作纪律关系,本文仅提供一个小纪个人办案思路,并非专业技术文章,供新手纪检干部共同探讨。
1.(1)制定谈话方案。谈话人员要按照“一人一策”的原则确定谈话策略,制定周密谈话方案。(2)谈话工作均应由2名以上谈话人员进行,事先做好分工,确定主谈人、辅助人员,并明确1人负责安全工作。谈话人员应着装得体、严肃认真。证人为女性的,为便于监督和开展工作,至少安排1名女性参与。
3月16日,市纪委正式发布并实施《关于加强查办案件工作谈话安全管理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办案件进行工作谈话时,必须严格谈话时限,一次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24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进行谈话。
询问作为监察机关一种最常用的调查措施,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口头方式向证人等人员获取言词证据。证人是指知道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笔者结合办案经验,对如何依规依纪依法询问证人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一、询问地点可多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