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第686条,“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其次,根据《民法》第696条,“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权,而未通知担保人,则转让对担保人不生效,担保人和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再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