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团队接到多起咨询,自然人取得的民间借贷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等,被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案件线索来源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税务机关发现,二是借、贷双方交恶,利息支付方向税务局举报。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和“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利息”,即货币的“使用费”,是货币所有人(债权人)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债务人)处所获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