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其租赁厂房、空地、办公楼,并约定出租人保证房屋及土地具有合法权利。该厂房系出租人租用农用地建设而成,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出租人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那么,在“擅自转租”的情形下,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呢?《民法典》第723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其中,”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的表述,背后的潜在含义是“租赁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