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明确指出,认为该责任不属于连带责任,“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3条第2款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前提是法院能够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这一事实。
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生效裁判确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裁判生效后的债务抵销不能对抗执行入库编号2024-17-6-203-003关键词 执行 执行监督案件 实际施工人 连带清偿 抵销
阅读提示:关于在建设工程领域多次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可以依据《建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