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当年物权登记机关系统未设置“担保范围”一栏导致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只能填写被当时抵押房产的评估价值即具体的数字正是这一瑕疵使各方当事人对抵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产生分歧……“感谢检察官多次耐心接待我,为我的事情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我愿意主动和对方和解……”近日,云南省检察院通过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