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生育之前在公司下属的一家门店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周上三个下午班和三个夜班,夜班工作时间为19时到24时。2022年12月,我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公司将我调至另一家门店,并通知我需要继续值夜班。我认为自己在哺乳期上夜班有诸多不变,要求公司同意我不上夜班。
我国法律法规从各个层面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产假及哺乳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得因“三期”而克扣工资,不得安排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等。
2023年第45周,长沙市人社局共收到长沙市12345政务热线工单1171件,10月累计处理工单4861件。通过对本周工单的统计分析,结合各渠道人社业务咨询情况,提炼本周热点问题如下。热点问题一:女职工哺乳期时间如何计算?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生育后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时期,应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这一段时期即为哺乳期。根据《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并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待遇。其中,关于哺乳时间,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中都有相应的条款。
3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公布的案例显示,某公司违法终止与处于哺乳期女职工王某的劳动关系,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有力维护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然而现实中,仍有个别用人单位损害“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3月12日,话题#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冲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与某小学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鲁法案例【2025】204(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小唐于2015年7月入职A公司从事仓管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1日。2023年3月8日,小唐生育一子,产假结束后于2023年5月返岗。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