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对于玩忽职守罪而言,因该罪系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结果为要件,结合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时效”规定,“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之后一定时间发生的,应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
案例一:某检察院起诉称,2010年1月,高某某向负责保管某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小金库”资金的曹某某提出借款,李某某得知后利用其担任某市公安局网监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指令曹某某从其保管的“小金库”资金中转账100万元至高某某实际控制的郭某某账户,高某某将上述100万元用于其个人在某处经营网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