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人社局发布“以案释法”涉欠薪典型案例,以某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为例,分析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农民工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提醒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承单位和分包单位均要担责。
2020年,乙公司承接了甲公司关于某建材城的土建、安装、装饰等工程项目。同年乙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丙公司,2021年,丙公司将部分劳务又分包给了被告程某,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本案中,陕西某某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其将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具备劳务施工资质的新疆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合法分包,被上诉人樊某某、吴某某并非新疆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招用的农民工,而是实际施工人田某某招用的农民工,陕西某某公司与田某某之间不存在违法转承包关系,故樊某某、吴某某提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陕西某某公司应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当分包单位无法履行工资支付义务时,总承包方具有法定先行清偿义务,总承包方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据12月23日《工人日报》报道,日前,新疆和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一项目后,分包给了另一建设公司,后者在工程结束后未向雇佣的农民工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遂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集团公司以总承包单位身份支付剩余工资,仲裁结果支持了该诉求。
辛苦工作,应得报酬却被推来推去,各方以工程系分包为由拒不支付,工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包工头向工人支付相应劳务报酬,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和个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