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按规定,只要参保者的离职,没被用人单位做除名或开除处理,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就可以认定。但参保者所在的单位,必须是国企或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单位,且参保者还必须有当地社保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工作年限,且参保者档案里必须有参保者最初参加工作时的招工调配令或招工登记表,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才能被认定。
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先由社保局进行初审认定,然后再由人社局进行终审认定最后的结果。因为人社局是制定政策的部门,而社保局是执行政策的部门,所以真正决定参保者的视同缴费年限能否被认定,参保者的退休年龄是否符合法定的退休年龄,还是要看人社局最终的审核和认定的结果如何。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解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体制内职工在国家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前的工作时间,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提供档案,档案中有《招工审批表》及其他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如《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审批表》、《应征青年参军入伍审批表》《劳动合同》等。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视同缴费年限定义: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