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运城新闻网】记者 杨炎玺 通讯员 侯 菲“2022年3月拨付的土地补偿款,截至2024年上半年,村委会账户剩余446276元。”前不久,芮城县纪委监委聚焦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在翻阅古魏镇汉渡村集体账目时,发现有一笔资金“躺”在账上。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交通、水利、能源、通信、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但在开展具体的征收工作之前,需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需要给予合理、公平的征地补偿。
某村民亡故后才获得的土地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继承?离世村民的兄长和遗孀都来争这笔钱,该怎么分?01基本案情原告梁某与玉某甲于2021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2年11月,玉某甲因病不幸离世。被告玉某乙系玉某甲胞兄,玉某乙在玉某甲生前几个月,承担起主要照顾责任,并料理后事。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淑秋“外嫁女”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通常是指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原村集体的农村妇女,或者户口迁出后又因为某些原因(如离婚、丧偶)返回娘家的女性,部分农村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视其为“泼出去的水”,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财产分配中经常处于
女子离婚后户口未迁出,当原村民小组获得征地补偿款时,她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图源网络 侵删)基本案情阿美(女)于2005年与某村村民大壮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壮所在的村民小组。2017年阿美与大壮离婚,离婚后阿美的户口并未迁出该村。
土地征收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但“外嫁女”群体常因村规民约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近日,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法院以法律为尺为“外嫁女”及其家庭撑腰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01案例一:成员资格未“买断” 补偿权益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