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老严感慨:我当时带领一帮子兄弟伙干这个活路的时候,女儿才刚结婚,现在,外孙都快要读小学了。2015年初至2016年6月,老严陆陆续续组织四川老家附近两三个地市以及工程所在地近200名农民工,在承接的项目工地上操劳了一年半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成全部劳务作业。
首先,需要厘清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合法主体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中。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是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可以以下三种方式列被告:1.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即包工头的上家。
农民工辛辛苦苦工作了一个月,去找包工头领工资,结果包工头却说自己也没拿到工程款,没办法发工资。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