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财会【2025】6号)要求,现将相关通知如下: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财政局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一、继续教育对象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
具体通知如下:根据财政部《关于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和《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自2024年9月26日起,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会计人员属地关系调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优秀考生管理、会计职称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会计人员奖惩登记管理、高端会计人才培养管理、会计法规制度宣传、会计法规制度培训、会计管理工作动态、会计管理队伍建设等12项业务均在全国统一平台办理。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财会〔2021〕14号各区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沪财发〔2018〕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1年上海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