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司口头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法院指出,公司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解除劳动关系协商未果,某纺织公司向吴某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后,吴某诉至法院。
2014年2月1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9日至2015年2月28日止,工作为事务技术管理岗位从事技术管理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
力佳公司在双方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且曾根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主动向曾根辉提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二审判决认定力佳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A某与公司于2015年4月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2015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三年。A某在与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认为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几年前,我进入一家企业,订立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与我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我看了《劳动合同法》,发现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我已经与企业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应该符合这项条件,为了佐证我的想法,我还上网查找了类似情况,发现外省市确有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或不订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