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是《民法典》增设的一种权益,在实践中实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的被执行人却试图以此“钻空子”,通过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阻碍司法拍卖。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2011年3月,供销社及农资公司决定,由杨某担任某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经杨某申请,杨某与农资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供销社也在批复中明确“杨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补偿后与原企业脱离一切关系”。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存量房买卖时,如果该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出卖人尚未还完贷款,在出卖时都需要提前清偿贷款消灭抵押权后方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这是每一位参与过类似交易的人都知道的“真理”,而随着《民法典》出台,其第406条修改了这一规则,出卖已经抵押的房屋无须提前清偿贷款啦!抵押财产处分规则变迁。“须经债权人同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