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案涉三份《设备、周材、辅材劳务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补充协议书》系澄江公司和万峰公司对万峰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进度款逾期支付的损失、停工损失、后期工程进度款支付等进行的约定,涉及万峰公司损失数额及澄江公司损失赔偿承担方式的确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借用资质、转包、分包较为常见,相当一部分施工负责人并不具备工程建设或法律专业背景,靠多年工地实际实施项目的经验承揽工程、实施项目、追缴工程款、索赔,对合同无效,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区分缺乏专业能力。
辛辛苦苦承包了一项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却拿不到55万余元的工程款,劳务分包人胡先生将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股东青城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并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本文探讨的是无效合同的一般性处理规则,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32条至第36条所确定的规则,不包括诸如《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等特别规则。
名为《劳务承包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以及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情况看,承包人提供的并非单纯的劳务,而是以单价承包方式进行的包括土石方工程、排水工程等在内的综合性施工,即承包人以劳务分包之名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之实,由于承包人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应认定《劳务承包合同》无效。
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准确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审理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内部讨论稿】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