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457(图源网络 侵删)基本案情2019年,张某因购买营运车辆与某商业银行签订《汽车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8万元,借款期限20个月,某汽贸公司为保证人,某运输公司为抵押人。张某购买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林海霞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个人担保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来,被告杨某与施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杨某夫妻二人向林某借款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仅口头约定利息2分。
十多年前老张曾作为保证人为朋友在借据上签字并按手印,未约定还款期限和保证方式。现因朋友和老张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老张认为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自己免责。老张应否为十多年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能免责,老张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朋友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