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因为工作变动,劳动档案在劳动档案服务机构代管,有时候会出现记录错误,或者中断的问题,造成办理退休过程中可能出现延误的情况,一些劳动者认为档案服务机构收取了服务费,没有尽到责任造成退休时间延误,少领退休金,档案服务机构应当赔偿损失。
【解答】社保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前,需要审核档案和身份证,主要查看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是本人,有无冒名顶替,有无参保前工龄,档案中有无招工审批表,有无视同缴费年限,女职工退休时,查看身份是否企业女工人,还是女干部,以及是否特殊工种、是否劳模、事业单位退休还要查看是否有高级职称,查看档案无非就是核定你退休后能享受什么待遇。
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方式,产生两个不同的结果。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向人社部门主张认定人事档案记载出生日期和身份证日期即户籍档案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人社部门依据自身和部门文件认定职工的出生日期。
人社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上的出生日期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样,这个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60后和70后中很常见,甚至有些农村的80后都有这样的情况。当年出于工作或者其他原因的需要,修改年龄的情况很常见。谁曾想到,当年修改了档案年龄,会直接影响到现在退休年龄的认定,会影响到现在退休待遇的申领。
参保者办理退休时,如果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时,是以档案年龄为准为参保者办理退休的。所以参保者档案记载的年龄,即使是当年填表时,确实填错了出生日期,在参保者办理退休时,也仍然要以参保者档案中记载的年龄为准,为参保者办理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