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际工作中,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生产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或者仅仅约定一个大致范围,如某某地区等,用人单位依此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调动,如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就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35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改变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得变更。可是,韦骊(化名)所在公司在对办公场地进行装修时,未经协商即通知她到外地办公。她不同意这样做,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她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对其进行赔偿。
来源:中工网记者同志: 前不久,我为一家服装企业所聘用,担任机修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在工作地点一栏填上“全国”两字。我问,为什么?人事部门认为,他们企业在全国各地都有工厂,所以,我的工作地点并不局限在上海。
李慧是繁星公司的员工,工作内容系为公司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后因公司合作项目调整,公司通知李慧工作时间需变更为早7时至晚20时但安排上一休一,同时需派驻其至外地进行项目合作。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4年度十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女职工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在得知女职工怀孕当天就通知其调岗到外地,遭到女职工拒绝后就要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得到仲裁委员会支持。
公司假借“长期出差”为名,单方面将员工派往外地工作,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竟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是否违法?近日,湖南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基本案情2020年8月,罗某某入职炎陵某公司,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厨师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