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时,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即可证明律师费的发生,无需另行提供支付凭证。争议焦点仅提供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是否足以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发生?
7月3日,江苏省律师协会正式印发《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引》及相关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推进江苏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以及《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广大律师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与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要促进律师行业做大做优做强,在税收政策上需要研究提出有别于一般时长主体和商业服务业的要求。
律师收费标准一般因地区、律师经验、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异,所以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在2021年1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文“司发通〔2021〕87号”通知,此通知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文件。
关于律师行业的“30%无票办案费用”,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什么是“30%无票办案费用”?举例说明,假如张律师是律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其与律所针对某案件签署分成协议,张律师针对该案件取得50万收入,则根据上述规定,张律师取得的50万收入可以税前扣除30%,共15万元,仅针对其余35万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前扣除的15万是不需要发票等票据来证明的,所以我们称为“30%无票办案费用”。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律师函的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文书的整体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