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巨野法院民一庭环资团队张静超法官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现已调解结案。甲公司和xx银行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100万元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xx银行给予甲公司100万元的授信额度贷款,同时由本案原告申某某与本案被告申某甲、申某乙、郭某某等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其中申某某提供的是2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申某甲、申某乙、郭某某提供的是100万元最高额保证担保。
现实生活中,为了借款的顺利发放,债务人有时会提供数名保证人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债务人后续无法清偿债务,有履行能力的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该保证人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呢?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近日,Q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女士收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其公司之前被法院判决承担的60余万元担保责任被免除。她特地来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我当了3年‘老赖’,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查明真相,这笔冤枉债还不知要背到哪一天!
虽然协议约定“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目的并非要求所有条款均需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结算约定经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生效,担保人未签字盖章只产生担保条款未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影响主合同条款的成立生效。
公开征求意见说明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我院在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在实践中,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当事人在同一个债上设立多个主体提供多个担保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个债上,可能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还可能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因此,多方担保人和多种担保方式的并存,使得担保关系进一步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