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周某在其与其前妻离婚期间将两人共有房屋抵押给其朋友陈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周某曾在其与其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向其朋友陈某借款40万元,于此同时,周某亦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一套位于西乡塘区的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
房屋抵押贷款只要房屋产权清晰、抵押足值,在大多数银行员工眼里都属于低风险贷款业务。笔者认为,任何贷款业务没有绝对的低风险,如果我们银行员工履职不到位或审查不到位,低风险业务同样会演变为高风险业务,甚至造成贷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