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被查处,安排“代理人”出面参与协商、收受、保管贿款,且案发时行贿人尚有部分贿款未支付给“代理人”,此种情形下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和数额?笔者通过一起案例进行分析。黄某,A市某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7月2日,最高法发布3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入库案例,涉及生命权纠纷、寻衅滋事、服务合同纠纷等案情。2024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事例库正式上线,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等9家单位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优秀案事例。
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定类型而在刑法的定罪量刑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对其涵义、规范要件和形式等基础理论进行综合梳理并进一步对其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法律困境予以简单分析,后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相关立法的解决措施,以期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认定提供具有统一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而解决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艰难的困境。
2009年12月,Z公司承揽甲市某公路工程项目,为与业主方搞好关系,请求张某对其多多关照,Z公司该公路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彭某、财物总监王某,从2010年至2013年间,先后以拜年、拜节或感谢费的名义送给张某人民币25万元。
随着毕业季、就业季的来临,找到心仪的工作,匹配到合适的就业岗位,是刚踏入社会年轻人的梦想,但有些不法分子利用熟人关系和渴望心理,编造工作机会,虚构就业岗位,向他们抛出了“橄榄枝”,殊不知这其实是为了骗取钱财而精心设计的陷阱……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起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