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_最新动态】近日,澄江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盛先生投诉,称其在当地一商家购买的3袋酸奶已过保质期。工作人员前往涉事商家开展调查核实,现场未在店内发现过期的同款酸奶。经调解,商家退还盛先生购买酸奶的费用,并额外支付了三倍赔偿。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2民终5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299号(奉化万达广场负一层)。
6月20日,“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一则案例:2023年4月6日下午,张某到超市购物并用手机录像,后张某购买一瓶芬达饮料,微信扫码4元结账离开。当日晚,张某便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程序进行现场检验后,未发现超市售卖有任何过期产品。
周师傅反映,2月29号,和朋友在欧尚超市杭州大关店,买了两瓶饮料,喝过之后,发现已经过期快一个月了。01买了两瓶饮料喝了才发现过期快一个月了周师傅:“我喝了一半,反正没注意,在那里拎着玩,看了一下,是过期的。
2024年12月16日,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准备饮用时,秦某想看看饮料是否过期,却没有在瓶身上找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发现被标签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中国江苏网3月16日讯 三名顾客在超市里买到3瓶过期饮料,常熟法院昨天判决被告超市分别赔偿三名顾客各一千元。去年11月,李某等三人在某超市常熟分店各自购买1瓶蜂蜜绿茶,单价为6.4元。购买后他们意外地发现该饮料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保质期为12个月,均已过保质期。
来源:【河南法制报】赵某某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购买4元饮料一瓶,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并对该瓶饮料瓶盖处的生产日期着重录影。当晚,赵某某以饮料已过保质期为由起诉某生活用品超市,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4元,并赔偿1000元。
赵某某花4元钱买“过期饮料”,通过全程拍视频收集证据,然后以诉讼方式索赔1000元。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3年4月6日,赵某某在某生活用品超市购买芬达饮料,选购过程持手机录像记录,录像时长1分25秒。
近期,有网友表示,在超市买了一包香肠,发现过期了就立刻到收银台要求赔偿,但超市却拒绝了,认为这个网友是明知过期还买,她该怎么办?律师对此表示,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商家要求10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