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对去世后的遗产和其它事务作出的安排处理,遗嘱的形式也有多种,比如大家比较熟悉的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那么,如果生前留下了多份遗嘱,应该以哪一份为准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7月2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么一起案件。
在中国传统社会的认知里,许多人忌讳谈及死亡,认为生前立遗嘱“不吉利”。正是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往往容易出现在被继承人死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协商无果,产生甚至激化家庭矛盾,上演家族间遗产“争夺战”,使得家庭原本的温情消散殆尽。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庆律师我的财产我做主,我要订立一份遗嘱,把财产留给我的狗狗,可以吗?订立遗嘱,我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可以吗?遗嘱有“特殊时限”要求吗?这些都是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在社区公益法务服务中遇到的问题。
长江日报-长江网12月31日讯(记者夏晶 通讯员徐晓雪)孟奶奶与吴爷爷共育有三个子女,吴老大、吴老二、吴老三。2002年吴爷爷去世,留下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一直没有办理遗产分割手续。2004年,吴老二、吴老三均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吴老二于1998年育有一女小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