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期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并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定扩大了医疗期使用范围,并对医疗期累计计算办法、医疗期内工资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309 号第 59 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交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024年公布并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等13部行政法规,并对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病假工资标准有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