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中拆迁时,总是由村干部进行出面协商,村委会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担任着征收拆迁的工作。但是,百姓常常疑惑,虽然是村委会出面,但是村里的土地最终是交给了开放商使用,那么村委会到底是不是拆迁的主体呢?村委会的拆迁到底合不合法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在“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中,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或者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村委会是我们特别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所以,许多村里的老百姓只要遇到了事关自己权益的事情,比如在土地征收中遇到了拆迁补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遇到了土地纠纷,邻里邻居因建房发生纠纷等问题,都会直接先找村委会解决或是向村委会反映。
在过往的征拆实践中,老百姓已经明白了村委会只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它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权时也只是一个民事主体,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权强制拆除村民的房屋的。不过,村委会不能干的这些“拆房”的事儿,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马了是不是就能干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