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医保、呼和浩特市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将进行调整。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三级、二级、一级 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 500 元、300 元、200 元。
为切实减轻参保职工门诊费用负担,增进参保职工健康福祉,进一步提升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保障能力,2024年1月1日起,锡盟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即: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到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关于调整门诊诊察费医保报销支付政策的通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门诊诊察费收费及支付政策的通知》(内医保办【2024】97号)要求,现对门诊诊察费医保报销支付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职工医保取消职工医保门诊诊察费单行支付政策,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待遇保障范围。
6月18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消息,为满足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呼和浩特市出台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利好政策:自7月1日起,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由原标准上调至1200元。
记者了解到,为了解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性不够、门诊保障功能不足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要求各地今年启动实施。
为进一步满足参保群众就医购药需求,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优化医保资源配置,促进分级诊疗。近日,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出台一项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利好政策,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城乡居民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上调为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