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死亡;因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前提,是能够获得征收补偿的前置条件。正常情况下,如果村民将户口迁出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其生活需要也不再依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其成员资格就会灭失,在征收补偿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权利。
网民李**说:当前我市进入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焦点围绕在公职人员是否能够确认为集体成员上,现在国家已不包分配工作,所以,大学扩招以来自己交学费,自己考公务员事业编的人员与本村其他打工种地的村民一样均应该有权参与,不能因为人家努力学习考上公务员就吃亏,不能因为其他村民不学习没有考上大学、公务员就占便宜,公务员和农民、外出打工一样都是谋生。
早在几年前的2021年底,各地就陆续按照上面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包括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了确认,因此我们现在才能在“农业农村政策与改革”微信小程序里开展成员信息查询。
2024年6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全国农村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90多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亿多人。哪些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身份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