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海上资源加速开发的大环境下,海上物流运输业也得到迅猛发展,目前,世界范围内超过80%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运形式操作。但在运输途中,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难免导致货物损坏甚至灭失。由此,通过海上保险来预防货运过程中各种可能的风险,成为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不久前“东方之星”客轮的翻沉事件,让人们印象深刻。虽说已逝的生命无法挽回,但如果能够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对于逝者亲属来说,多少能得到一些安慰。那么乘坐游船出行,有哪些保险与消费者有关呢?■人寿保险首先,是您比较熟悉的人寿保险。
近年来,随着国内物流企业迅猛发展,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也是防不胜防,各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频发,货损的阴影时刻威胁企业正常经营。而目前,世界范围内超过80%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船舶进行海运。在船舶运输途中,难免面临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船舶损坏、灭失的风险。
□记者 高嵩6月30日,上海航运保险协会发布《2016年航运保险产品注册情况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实施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了披露。2015年7月1日,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在上海正式实施,拉开了我国保险产品监管制度创新的序幕。
8月15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安联保险获悉,安联保险AGCS日前发布《2021年度海洋运输风险报告》指出,新型冠状病毒带来的船员滞留问题、较大船只对于事件响应的复杂性、供应链的延迟,以及海盗和网络等问题,均是航运业所要面临的“惊涛骇浪”。
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特约条款之效力王 博[1]内容概要:本文从特约条款的概念出发,介绍了我国沿海内河船舶特约条款的缔结和履行的现状,继而简述了船舶特约条款的基本形式、内容和成立过程。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特约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保险实务中,大量船舶保险合同在格式条款之外特别约定了第一受益人条款,其主体基本可以分为银行以及船舶实际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对船舶具有保险利益的船舶相关利益主体两类。第一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司法实务尺度不一。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的规定,海员在海盗劫持期间或者武装抢劫船舶期间应当继续享有工资请求权,但这项权利在现有海事法律框架下还很难有效、快捷地实现。海盗对现代的世界航运仍然具有显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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