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冯先生和妻子朱女士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恋爱后觉得彼此合适便登记结婚。婚后一年,朱女士生了孩子,冯先生认为朱女士和其一位男性朋友关系较好,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经常和朱女士吵架,还说孩子长得很像那位男性朋友。
问:2011年7月我与陈某协议离婚,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当天,双方一起到酒店吃饭,吃完饭回家收集东西时有点伤感,遂同房。第二天我离开陈某家并到广东打工,不久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后来坚持把孩子生下来。我要求陈某给小孩的抚养费,但陈某不承认小孩是他的且以双方已离婚为由拒绝支付。
亲子鉴定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进行科学的检验和鉴定。亲子鉴定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到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那么,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亲子鉴定的程序和方式有哪些?亲子鉴定的结果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近日,来自南宁的黄涛向宾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原告黄涛诉称,其与被告易静在南宁上班时相识相恋,被告未婚先孕后,双方于 2014年3月份匆匆登记结婚,登记几天后女儿便出生。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申请离婚,经过一个月的冷静期后,共同到民政局申请颁发离婚证书;二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
本周看“典”栏目带您了解民法典中父母或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知识~(点击观看视频)案例回顾韩飞与付晨(均为化名)原系夫妻,两人离婚后付晨生育一名女孩付晓莉,由付晨妹妹收养。后韩飞与付晨妹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韩飞与付晓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