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9日,某弘物业公司与刘某丽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有偿服务费包括车位维护费用,地下停车场、车库车位为80元/席/月,业主不按照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3‰交纳违约金。
主讲人/朱志磊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曾荣立上海法院2020年度个人三等功,荣获上海法院2015年办案标兵。撰写的案例曾荣获全国法院案例分析三等奖,撰写的文章曾荣获上海法院学术讨论会论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