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8年,中某公司作为总包,承建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某地块项目。2019年,原告顾某与中某公司作为总包签订劳务施工合同,原告承包案涉工程刮腻子等劳务,但合同上没有中某公司盖章,只有刘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签字。
裁判要旨:案涉厂房有三层、宿舍楼有五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来,投资额超过30万元,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案涉房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借用资质、转包、分包较为常见,相当一部分施工负责人并不具备工程建设或法律专业背景,靠多年工地实际实施项目的经验承揽工程、实施项目、追缴工程款、索赔,对合同无效,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区分缺乏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