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印发《关于调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措施的通知》,决定从8月15日起,暂停非中南区的已通过生猪“点对点”备案的屠宰用生猪调入广东,同时停止省外生猪产品调入广东需备案等管理措施,明确经检疫合格的合法生猪产品均可通过入粤指定道口直接调入广东。
去年10月29日 ,中南六省(区)发布《关于中南区试点实施活猪调运有关措施的函 》,提出自2019年11月30日起,中南六省(区)开始试点禁止非中南区的活猪调入中南区(种猪、仔猪除外;在2020年11月30日前,符合中南区跨大区“点对点”调运备案要求的生猪除外),对非中南区的生猪
9月28日,正在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计划进一步完善疫病区域化管理、检疫等动物防疫制度,增加“动物调运管理”专章,对动物进入、过境本省的防疫检查作出规定,特别明确生猪按检疫合格证明上载明的目的地“点对点”调运,运输途中不得销售、调换或者无正当理由转运。
《通知》指出了可“点对点”将生猪调入广东的两种情况:一是获得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评估认定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后,可“点对点”调运屠宰用生猪到广东。《通知》明确,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依法调入广东,无须备案,无须经过指定通道。
一是依法调运。调入的生猪必须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且证物相符。二是确保可溯源。调入的生猪必须溯源系统齐全,证件不全、未佩带耳标者一律严禁进入辖区。三是申请报检。
农办议〔2020〕286号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秦英林代表提出了关于引导生猪经销商规范生猪调运的建议(第8685号建议),经商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作出如下答复。一、关于生猪经销商和运输车辆管理生猪经销商在生猪流通环节发挥了积极作用。
记者许悦、通讯员粤农轩报道:12日,记者从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了解到,根据近日广东省印发的《关于调整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措施的通知》,决定从8月15日起,暂停非中南区的已通过生猪“点对点”备案的屠宰用生猪调入广东省,同时停止省外生猪产品调入广东省需备案等管理措施,明确经检疫合格的合法生猪产品均可通过入粤指定道口直接调入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