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吗?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是户主和拆迁方签约,其他家庭成员无权私下“代替”户主签约,如果是户主书面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替签约的除外,其他家庭成员私下“代替”户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户主可以提起诉讼程序认定协议无效。
原告孙一向虹口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上海市虹口区商丘路XXX弄XXX号房屋的征收利益,由孙一分得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米筛浜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调换房屋,孙一支付叶某某货币补偿款30万元;
有些知青迁回户口时,为了顺利落户会与承租人签订放弃居住权及未来的征收利益的协议。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的妥协和让步。
今年7月1日起,《嘉定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嘉定区也成为继金山、青浦之后,上海第三个试点推行房票安置模式的行政区。嘉定区内居住房屋被补偿人的安置选项现有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三种。按照计划,《办法》将在外冈镇首先开展试点。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这个案例是由我们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共有房产拆迁维权案件。主人公是(化名)李勇、李军、李希芳三人,他们是李立山夫妇的三个子女,2014年,二老相继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房子位于吉林省某市的繁华地带。
本期刊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由我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姚倩芸审判团队整理而成,对我院近年审结的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类改发案件中常见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份额的明确、公房征收中签约代表的法律地位及“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把握、私房征收中房屋使用人的地位及非居住部分征收利益的分割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
答: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