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案例】张某系国有银行某省分行领导干部,在集中采购方面为供应商李某提供帮助。张某以其亲属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某巨额借款。李某出借了资金,在张某要求下双方签订了借条,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几年后,张某因害怕被查处向李某归还小部分资金。
【内容提要】当前,有的腐败分子为了规避法律惩处、逃避打击,不断翻新升级腐败手段,将行贿受贿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假借民事化、市场化的形式,试图给违法犯罪行为披上合法外衣,放贷收息型受贿就是其中表现之一。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杜康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私营企业提供帮助,先后以“借”为名收受2名私营企业主所送现金共计260万元;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须国将手中信贷权异化为权钱交易的筹码,通过虚假贸易、以借为名、收受房产等
实践中有的受贿行为打着正常“民间借贷”的幌子出现,可称为“放贷收息型受贿”,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明知请托人没有实际资金使用需求,仍然以借款、投资、理财等多种名义放款给请托人并收取利息;二是虽然请托人具有一定的资金使用需求,但党员干部在明知请托
区分民间借贷与借款型受贿,不能仅仅看是否存在书面借款手续,也不能仅依双方当事人的言辞证据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为判断核心,以借款行为发生、发展过程为逻辑顺序,从借款双方关系、借款用途、借款过程、借款归还情况等综合判定。
中国纪检监察报特邀嘉宾张皓宇 重庆市荣昌区纪委常委杨一龙 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开州支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龙琎琎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四级高级检察官杨 建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编者按本案中,甲多次以民间借贷名义收取“利息”,为何有的认定为违纪,有的认定构成受贿犯罪?
中国纪检监察报特邀嘉宾张海涛 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张 凯 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张 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谢 斌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编者按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甲向辖区多名商人“放贷收息”,其行为是否为民间借贷?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案例】案例一:王某,中共党员,国家某部委某司某处处长,利用职权主动联系管理和服务对象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提出向A公司出借资金并收取利息(A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允许内部员工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支付利息),考虑到王某具有监管职权,A公司遂予同意。
实务中,对于借款人确有资金需求情形下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其高息放贷行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还是违纪,抑或是受贿,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准确界定高息之外,关键要实质性审查是否具有权钱交易之实,若具有权钱交易之实,则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一、无罪辩护思路(一)“借贷型”受贿罪:双方没有形成明确的行贿、受贿合意若双方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在借款时及借款后未有行贿、受贿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借款时及借款后未有免除债务或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从未形成明确的行、受贿合意,借款不能定性为贿赂款,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