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约定,两个未成年的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付抚养费。可离婚后,男方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孩子们的学费等费用。如今,男子生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他找到已成年的两个孩子要求履行赡养义务。在被拒绝后,男子将俩孩子告上法院。近日,该案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年老后是否有权主张赡养费?王某(男)与钱某(女)于1989年结婚,育有一子王小某,后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孩子王小某由母亲钱某抚养。此后二十年间,王某与王小某来往较少。
谢友林律师原创文章版权所有 禁止抄袭 可转发朋友圈一个典型案例:30年前,杨先生与妻子李某离婚,1岁零10个月的儿子被判给女方抚养;30年后,未尽任何抚养义务的杨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给付生活费、医药费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