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 413 号现公布《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31日下午,记者从济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了解到,根据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4〕48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济南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日前,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统一安排部署,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全省各地从今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