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容不得丝毫马虎。广大消费者注意了,如果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宗案件就涉及食品店被罚十倍赔偿案件。
2024年12月16日,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准备饮用时,秦某想看看饮料是否过期,却没有在瓶身上找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发现被标签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像普洱茶饼这样一些长时间“放不坏”的预包装食品,是不是就可以因为它耐储存的特性,而不标注生产日期?有的消费者可能觉得影响不大、无所谓,但是有的消费者觉得商家这样违反食品安全法,还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每经编辑:毕陆名今日(17日),#男子买过期1天面包获赔1000元#引发网友热议。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广州一名小伙小孙(化姓)在当地一家日用品店购物时,发现了一份过期一天的面包,其花3元购买下,又在事后,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
2024年12月16日,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准备饮用时,秦某想看看饮料是否过期,却没有在瓶身上找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发现被标签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024年12月16日,秦某在某超市以1.73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贴着“折扣商品”标签的瓶装饮料。准备饮用时,秦某想看看饮料是否过期,却没有在瓶身上找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直到撕开“折扣商品”标签,才发现被标签掩盖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因耐储存便可忽视对生产日期的标注?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网购茶叶纠纷案。某卖家在电商平台售卖的普洱茶饼,无生产日期且生产厂家不明,被买家陈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卖家退一赔十,陈某退还涉案问题茶饼。
去超市里买东西更安全,这是老百姓普遍认可的理念。可是事无绝对,小陈就在常去的超市买到了过期食品。小陈是浙江省东阳市某小区的业主,经常在小区楼下的一家中型超市购买日用品、小零食等。2022年4月的一天,小陈在该超市为孩子购买了一盒糖果并支付了货款7.6元。
“放不坏”的预包装食品,也要标注生产日期吗?比如普洱茶饼等干燥的预包装食品,是否可以因其耐储存的特性便可忽视对其生产日期的标注?有些消费者认为,这些很长时间都“放不坏”的预包装食品,即使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也影响不大。但消费者小陈却为此打起了官司,还一直打到二审。
鲁法案例【2024】768(图源网络 侵删)案情简介2023年4月11日刘某于历城区某茶庄购买茶叶两饼,清费金额3200元,该茶叶标签信息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执行标准GB/T31751,生产商为某某茶产业有限公司,后经刘某查询,GB/T31751标准发布日期为2015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保护普通消费者维权、规制连续购买索赔和反复索赔、惩治违法索赔等作出规定,对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小作坊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