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笔:陈雅葳民庭法官助理房屋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受人对于出卖人负有交付房屋价款的义务,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则负有交付不动产标的物及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互负合同义务的结构,使合同履行过程中呈现出事实上的双方违约状态成为可能。
当事人与房屋中介就房屋独家委托代理一事达成合意,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协议应得到恪守履行。当事人通过案外方中介机构将系争房屋转让给他人,已违反委托协议的约定,应向房屋中介返还1,000元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房产中介掌握大量的房源信息,能够根据客户需求快速匹配合适房源,指导买卖双方办理贷款申请、房产过户等事宜,因而在房产买卖中更多人选择通过中介进行交易。房产中介对房源是否负有审查义务?客户遭遇“一房多卖”骗局时中介是否担责?让我们通过鹿邑法院谷阳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例来共同了解。
案例2012年6月,北京市民李某以47万元购买了焦某一套即将拆迁的6平方米平房,因登记手续被冻结,双方约定李某直接与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征收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李某支付房款47万元后,双方到征收中心由李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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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处分权,原告也拒绝追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意见1认为,既然《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那么反过来讲,未经权利人追认且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无效,因此权利人有权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