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于2021年8月3日以孙悟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到法院。后检察院以孙悟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孙悟空承担销售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民房作为厂房,购买设备材料以及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格列本脲、格列齐特、盐酸苯乙双胍、盐酸二甲双胍”等物质,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组织、安排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白某、李某丁、李某戊、谢某等人非法生产“某A”胶囊、“某B”胶囊等降糖保健食品。
7月8日上午,甘肃省天水市联合调查组公布了当地幼儿血铅异常问题调查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公布了溯源调查情况:7月1日18时52分,天水市麦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分局接群众报案,培心幼儿园部分幼儿血铅浓度异常,两部门立即开展调查。
6月6日,东莞第二法院以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例,提醒商家守法行商。其中提到,凉茶铺店主销售“加料”凉茶被起诉。被告人黎某原系东莞市沙田某某凉茶店经营者。2024年,黎某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将含有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的药粉添加入销售的凉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