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小区内建游泳池,对外承包,噪音很大,找物业没得到解决,是否可以要求拆除,收益是否归业主?小区内建了一个游泳池,对外承包后,每天下午4点到晚上9点噪音很大,多次找物业都没得到解决,是否可以要求拆除,还有泳池的收益是否归业主所有呢?
看看法官怎么说!Q:小区健身器材致人受伤,物业需要担责吗?法官: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翁韬生活中,一些小区健身器材存在“超龄服役”或“带病工作”的现象,由此引发的健身器材伤人事件常有发生。那么,业主在小区健身器材区域受伤,谁该为“惹祸”的健身器材“买单”?近日,正阳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纠纷案。
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吴某在小区广场进行锻炼时,因健身器材腹背锻炼器损坏,导致左手中指被设备严重夹伤。吴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健身器材的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原告不慎受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01基本案情某小区慢步机因长期年久失修,横梁缺失。2021年9月,张某在慢步机上锻炼,因重心失衡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180天、90天、90天。
近段时间,“天眼问政”栏目报道了多起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不合”导致生活不便的事件:【天眼问政】电梯停运两个月,物业“没钱修”!维修为何卡在“最后一公里”?;【天眼问政】物业费2.9元/㎡却连门都守不住?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9日讯 1月9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滨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滨州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波,滨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朝晖,滨州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冯丽丽,介绍《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有
何勇健身步道杂草丛生、公园器械出现锈蚀、社区健身房的跑步机零件松动……记者近期在青浦、浦东等区走访发现,公共文体设施“建起来”后,后续维护机制尚不完善,一些问题因缺乏常态化管理逐渐显现。(8月25日《解放日报》)小器材关乎大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