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安置房具备过户条件,张某要求李某协助办理过户,李某以合同签订时自己未成年且不知情为由拒绝协助过户,张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表示《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李某应当配合尽快过户,李某表示自己当时未成年,对房屋出售不知情,合同无效,刘某表示因自己独自带李某生活,自己收入有限,李某就读的私立学校教育质量虽好,但费用也偏高,房屋出售后的款项均用于李某教育、生活。
近年来,父母出资购房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操作已经十分常见,一些父母出于投资或为保障子女日后生活购置房产,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行为,但也出现不少父母为逃避债务,利用未成年子女独立主体身份的特点,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规避经营风险,逃避法院执行,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如果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来源:台海网台海网4月2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同法/文 杨希/漫画)一纸结婚证,竟成一些人撬动拆迁补偿利益的“财富密码”。他们听闻拆迁假结婚,拆迁未成又闹离婚,最终因计划落空而对簿公堂。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