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就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由此可见,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例如,在中国农业银行湖北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分行与十堰荣华东风汽车专营公司借款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借款关系而言,是否签订有书面合同并不是绝对标准。
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从合同订立的目的着手,基于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则,充分考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格地把握附生效条件合同,在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成立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