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可见,回避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四大制度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了这个认识,而不落实,回避制度就成为了一个骗人的摆设。
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和自己代理律师打官司一案,在历经原告申请筠连法院回避,宜宾市中级法院裁定该案由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宜宾市司法局9月27日对郭永柱投诉律师刘孝彬涉嫌私自收费等问题作出回复,并依照相关规定,分别对律师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作出处罚。
打官司的朋友们注意了!当你拿到判决书发现败诉时,回想一下在开庭时是否有这样的场景?当你说话时法官老是打断你!对你提交的关键证据不闻不问!对你提出要求对方说明的问题置之不理!庭审过程中法官话里话外明显有偏袒对方的意思等等!作为当事人的我们必须警觉!为了保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一、回避的概念1、回避的概念。当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参与诉讼的相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这些相关人员不参与本案的审理。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2、回避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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