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今年5月末,赤峰市敖汉旗居民王某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日上午11时许投缴了交强险保费,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拿到保单后在去车管所上牌照途中,不慎刮倒了一过路行人,经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车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4年1月4日,陈雪福购买新车后缴纳950元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投保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4日13时51分。另,保单上注明“次日零时起保”,并盖有“保单专用章”,但没有陈雪福的签章确认。
近日,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的类案有了结果。公安交管部门经勘查发现,胡先生右转通过路口时对该地段的交通动态情况观察不够、估计不足,并且盲目变更车道,未提前发现并避让韩先生,而韩先生在通过该路口时闯红灯,之后又行驶在机动车道内,故认定胡先生与韩先生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标题:保险业协会表态: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车险是否即时生效。针对车险投保后没有即时生效引发的理赔纠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7月7日回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称,保险行业在实务操作和出单系统中早已实现了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指定保单生效时点的功能,包括保单即时生效或者指定其他时点生效。
2021年7月14日15时15分许,被告刘某某驾驶晋MH1234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相沟镇王庄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南王庄村西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孙某某驾驶的临沂09312345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刘某某、孙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某称涉案车辆晋MH1234号在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孙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在2021年7月14日9时投保,保险生效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0时,事故发生在交强险生效前,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2012年9月14日,王某、陈某某将夫妻共有车辆鲁 LDXXXX 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一份,于当天15时20分交纳保费并打印保单,保单约定生效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0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