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食品已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但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仍需承担责任。
新的《管理办法》构建了科学严密、权责明确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出口食品的要求更加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强调企业应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明确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要求。
专家观点一:优化整合海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作为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以落实境外主管当局总体责任、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海关监管责任为主线,建立起进口食品全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3月27日,2015博鳌亚洲论坛进入分论坛讨论阶段,在当天上午9时举行的“食品安全国际共治”讨论中,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指出保障食品安全是各国政府共同的责任。在出口环节,中国出口食品质量是有保障的,国际上也有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