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条件好想要孩子抚养权 被法院一审驳回请求

日前,青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某企业主陶某以其能够为婚生子提供较好的抚养教育条件为由,诉至青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小天的抚养权。青阳法院一审以其变更抚养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2004年2月,陶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同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小天。可婚后不久,由于感情不和,导致两人矛盾重重,直至2007年5月31日,陶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就婚生子小天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婚生子小天随母亲朱某生活,由陶某给付其抚养费37500元,在调解协议签字时付15000元,余款22500元自2008年起于每年的2月底之前给付1500元,直至付清。其后,小天一直随母亲朱某生活。

2015年初,陶某以其经济条件优越,能够为婚生子小天提供较好的抚养教育条件为由,诉至青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子小天的抚养权,让其随自己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婚生子小天自出生后一直随朱某生活,并且朱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且小天已年满10周岁,其也明确表态愿意随母朱某共同生活。陶某虽经济条件较好,但因其长期未与婚生子小天共同生活,双方沟通较少,若判决婚生子小天随其生活,贸然改变婚生子小天已熟悉的生活、学习环境,对其成长反而不利,从有利于婚生子小天的成长角度考虑,婚生子小天仍随其母亲朱某生活较为适宜,故一审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冯民飞 通讯员 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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