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储物柜寄存物不翼而飞 工商调解消费者获赔
宁德网消息 (王东东 吴小香)近日,蕉城区谢女士到市区某超市购物时将物品寄存在超市门口的储物柜,15分钟后发现柜中物品不见了,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超市方却表示不予负责。后经工商调解,获赔700元。
消费者谢女士称,当日与朋友一起逛街时购买了鞋子、童装、童帽等用品,价值约700元。经某超市时因需要购买一些生活用品,于是她将所购买的童装、鞋帽等物品寄存到该超市门口的储物柜,过了约15分钟逛完超市,发现寄存的物品丢失了。她向超市方反映,超市方表示,储物柜属于无偿提供,且贴有“贵重物品请勿寄存,如若丢失概不负责”的告示,超市已尽到告知的责任,物品丢失与其无关。多次协商未成,谢女士只好求助于工商局12315。
接诉后,工商人员进行调查,证实消费者谢女士所诉属实。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工商人员认为,超市对谢女士寄存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谢女士在超市购物时享有人身、财产受保护的权利,那么在超市购物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应承担责任。经调解,超市一次性向谢女士支付赔偿金700元。
工商提醒,超市储物柜毕竟不是自家保险柜,顾客千万不要为了贪图一时方便将贵重物品寄存在储物柜中,一旦寄存操作失误或发生机械故障,极易导致物品丢失。所以消费者在购物前最好将贵重物品交由超市指定的专人保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